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蓁即呂寶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 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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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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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正被繼承人呂文棋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 │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 │ │銷遺產分割登記,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 │ │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
│ │ │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
│ │ │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
│ │ │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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