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823號
TYEV,109,桃簡,823,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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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蘇悠逸 
被   告 呂芸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以109 年度桃救字第14號案件聲請 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 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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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