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768號
TYEV,109,桃簡,768,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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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68號
原   告 彭錦照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陳藍桂枝(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甚明。至當事人能力之有無 ,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藍桂枝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0月5 日死亡 ,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是被告既於本件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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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