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726號
TYEV,109,桃簡,726,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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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726號
 
原   告 曾誌彬 
被   告 李長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以10
7 年度附民字第722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鎮區○ ○路0 段000 號前,見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停放在上址前,且車門未鎖,認有機可趁,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 將車門開啟後,徒手竊得黑色背包1 個,內含現金28萬元及 支票1 紙(支票號碼:KK0000000 號、發票日期:107 年3 月30日、發票金額:5 萬元及發票人為鄧細皇,下稱系爭支 票)及面額100 元之統一超商禮券9 張,得手後隨即騎車逃 逸。而系爭支票及面額100 元之統一超商禮券9 張,業已發 還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錢是伊辛苦賺來的錢,存在郵局,存了25萬元, 原告原先主張遺失30萬元,現在又改為主張28萬元,錢不是 伊偷的,竊盜犯行不是伊做的,刑案現上訴二審等語,以資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因上開竊盜等行為,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986 號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8 月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2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 。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云云,惟查,經警調閱案發地點之監 視錄影器後,可見上開竊盜行為係騎乘車牌號碼為326-…M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人所為,有刑案現場照片4 張及本院刑事 庭勘驗筆錄1 份(檔案十五)附卷可查(見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11131 卷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986 號訴字卷一第182 頁)。而被告於107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 段430 巷口遭 警查獲時,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且頭 戴藍色安全帽、身穿深藍色外套、淺色牛仔長褲、白色球鞋 ,與監視錄影器攝得之犯嫌外觀特徵完全相符,有刑案照片 6 張及本院刑事庭勘驗筆錄1 份(檔案十五)在卷可考(見 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11131 卷第21頁至第22頁、本 院107 年度訴字第986 號卷一第182 頁),再被告遭查獲時 ,當場遭扣得系爭支票及面額100 元之統一超商禮券9 張, 亦有刑案照片6 張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11131 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8頁),此 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則被告之衣著特 徵既與監視錄影器攝得之犯嫌完全相符,且身上亦有原告遭 竊之物品,以及監視錄影器攝得之車牌號碼與被告使用之機 車號碼中「326 」及最後1 碼為「M 」均相符,亦堪認此部 分之犯嫌為被告所犯無誤。被告所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委無足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附民卷 第4 頁)之翌日即108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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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