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二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財政局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代 表 人 張燦鍙
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按政府機關,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即在其他 刑罰法令亦無特別規定政府機關,得為犯罪主體,故在程序法上亦不認其有當事 人能力,因認刑事訴訟上之被告,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自然人為限,合先敘明 。
三、本件自訴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其係以台南市政府財政局為被告,台 南市政府財政局係政府機關,並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 能力,尤無特別規定政府機關得為瀆職等罪之犯罪主體,故在程序法上亦不認有 當事人能力,自訴人以之為被告,自訴其涉有瀆職罪嫌及毀損罪嫌,其程序顯不 合法,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董 挹 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