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640號
TYEV,109,桃小,640,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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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64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游佳羚 

被   告 高雅臻 
法定代理人 姜玲  
訴訟代理人 卓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前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訴外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汎卓公司)購買外語教學課程,課程總價新臺幣(下 同)116,208 元,並與原告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約定由原告代墊前揭價金,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5 月29日 起至111 年4 月29日止,按月分36期攤還,每期給付原告3, 228 元,如未按期清償,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按年息20%收 取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 計收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每次 100 元。詎被告僅給付7 期共22,596元,其餘款項迄未清償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 及還款明細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 付尚未清償之本金及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購 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4 條約定:「…相關商品之退貨、服務 、取消購買或終止合約等事宜,買方(按即被告)應先洽賣 方(按即汎卓公司)協方辦理,如無法解決,得檢具理由或 證明文件東之債權受讓人,如未為前項之通知,即推定為交 易無誤…」,可知本件係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即「被告與汎 卓公司間之買賣契約」及「兩造間之分期付款契約」,且原 告並未排除「被告與汎卓公司間之事由」不得對抗「兩造間



之分期付款契約」,僅需由被告提出已向汎卓公司解除或終 止買賣契約之相關證據,並通知原告而已。惟查,被告僅空 言泛稱已向汎卓公司取消課程,並未提出已依約定或法律規 定終止課程之證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三、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而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 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 損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 數額,民法第250 條及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於違約金是否 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 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 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 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 之數額。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除請 求被告給付本金93,612元,及自109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外,另請求遲延費487 元、費用93元,及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核其性質 均屬違約金,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 難認其有其他損害,兼衡以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 原告向被告收取之利息,可認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 課予被告給付違約金義務,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顯 然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上揭原告聲明請求違約金部 分應酌減為1 元為適當。
四、綜上,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3,612元,及自 109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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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