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調字,109年度,156號
TYEV,109,桃司調,15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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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依庭李金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調 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與民法第736 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 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故其在實體法上,應認 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而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 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性質上為一處分行為,雙方 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利,自應具有處分權始得為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依庭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843,509 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詎相對人吳依庭將其所有 桃園市○○區○○段0000○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 對人李金條,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 障聲請人債權,聲請人依民法87條、242 條規定代位請求相 對人李金條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依庭所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吳依庭請求相對人李金條 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吳依庭名下。惟聲請人代位 行使相對人吳依庭之請求權,不得再以吳依庭本人為相對人 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參照)。從 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吳依庭聲請調解,依其情事,應認不能 調解。次查,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為一處 分行為。聲請人對吳依庭固有債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行使吳依庭之權利,惟聲請人僅得代



位行使吳依庭之權利,以保全其債權,並無權處分吳依庭對 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因此,聲請人即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相 對人李金條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進而拋棄相 對人吳依庭之權利,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顯不能調解 。是以,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吳依庭之權利並聲請調解,依 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顯無成立調解之可能,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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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