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09年度,23號
TYEV,109,桃保險簡,23,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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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楊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6,7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 頁),嗣於起 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審理時,因考 量折舊,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4,792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12月25日6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市桃園 區大興西路1 段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212 號麥當 勞前時,適有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六和公司)所有、訴外人江進坤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麥當勞得來速車道駛



出右轉往中正路方向行駛時,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 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支出維修費用 922,436 元,原告已依約全數理賠完畢,又涉及零件部分之 修復費用應考量折舊,故請求必要修復費用為649,306 元。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保險法第53條第 1 項規定,主張被告應負30%之肇事責任,並聲明如前述變 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 1 條之2 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 項所明定。經查,原告主張發生本件事故及已 依保險契約賠付922,436 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車損照片、保險核准估價單、統一發票、行照影本、任 意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電 匯付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背面、第75至 76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送之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詢問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現場暨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本 院卷第19至33頁、第6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 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 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 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復參民法第 191 條之2 揭示應由動力車輛駕駛人負無過失責任證明之 舉證分配原則,被告既未到庭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本院自 難為被告無過失之有利認定,由上可認被告自有駕駛上之 過失,且系爭車輛所受之損害為被告前揭過失行為所致, 該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 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 1 、3 項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 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 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次查,被告就本 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之情,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被 告即應賠償系爭車輛因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而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共計922,436 元(包含零 件費用740,191 元、工資費用182,245 元),有前揭估價 單及統一發票可佐,其中更換全新零件之費用,應將零件 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 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之規定,輔 參系爭車輛於106 年1 月出廠,亦有前揭行照影本可憑, 迄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 年12月25日,系爭車輛之實際 使用時間為1 年,再依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 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據此 扣除折舊結果,系爭車輛零件之修復必要費用為467,061 元(計算式如附表),上開請求金額加上不予折舊之工資 費用182,245 元,系爭車輛之修復必要費用共計為649,30 6 元【計算式:467,061 元(零件費用)+182,245 元( 工資費用)】。又上開金額亦未逾原告已賠付被保險人六 和公司之金額,就此,原告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 定,代位行使六和公司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 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 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 條第1 、3 項 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 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 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駛前應顯示 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 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 1 項第7 款明文。再查,系爭車輛雖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 況而遭碰撞受損,惟查系爭車輛自桃園市○○區○○○路 0 段000 號麥當勞速食店車道駛入大興西路,自應禮讓行



進中之肇事車輛優先通行,然系爭車輛駕駛江進坤卻疏未 注意而貿然駛入大興西路,應認其就本件事故確與有過失 ,是本件應有民法第217 條第1 項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 審酌本件事故發生緣由、路權歸屬、雙方過失情節及避免 事故發生之可能性高低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就本件事故 負擔30%之過失責任,其餘70%之過失責任,則由訴外人 江進坤負擔,是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應依上開規定按此 比例減輕為194,792 元【計算式:649,306 元(原告原可 請求之金額)×30%(被告之肇事責任比例)】。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09 年5 月15日,見本院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及保險法第 53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4,792 元,及自109 年 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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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 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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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計 算 方 式 │金額 │ 計算方式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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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0,191×0.369 │273,130 │740,191-273,130 │46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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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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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