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威緻
陳銘鐘
潘炳煌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譽恆 住同上
被 告 李權宸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而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被告於109 年6 月12日陳報其因喪 未能到庭之請假狀,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送達本院桃園 簡易庭,足認被告是否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尚有疑義,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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