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8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抵押 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因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35611號強制執行程序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1,000元,該價額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2,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 產價額即2,401,000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4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23,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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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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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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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70 │
│ │1044-3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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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12 │
│ │1044-5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
│ 3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28 │
│ │1044-9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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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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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 62.61 │ │
│ │5831建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3):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4年佳地字第053510號 │
│ │2.登記日期:104年6月11日 │
│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 │4.權利人:王○○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 │
│ │7.清償日期:99年3月28日 │
│ │8.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 │9.證明書字號:104他字第001088號 │
│ │10.共同擔保地號:佳里段1044-3、1044-5、104│
│ │ 4-9 │
│ │11.共同擔保建號:佳里段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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