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410號
SYEV,109,營簡調,41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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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鐘芫 
      張達人 
      張震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鐘芫等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張鐘芫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338,956元及利息。緣聲請人查得張鐘芫之被繼承人留有 臺南市麻豆區大內段915-4、917-13、917-27、917-31、917 -34、917-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遺產。惟張鐘芫 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乃將系爭土地無償或有償登記與相對人張達人張震國名下 。爰請求相對人張達人張震國應塗銷其於98年12月2日就 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為相對人公同共有, 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前揭所述,其請求相對人張達人張震國應 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所持理由係依據民法第244 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然依民法第245條規定 ,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 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 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 定。依聲請人所提異動索引電傳資訊表所載,本件所為之系 爭土地所有權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之日期為98年12月2日,而 聲請人則係於109年6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調解,有卷附蓋本 院收文章之民事聲請狀可按,該撤銷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 間而告消滅,尚不論聲請人調解標的法律關係,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且 聲請人亦未主張其他理由或依據,而可期待非債務人之其餘



繼承人可就上開調解聲明同意為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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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