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郭芳琪
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
被 告 王烱遼
謝金蘭
卓泊滕
黃思為
林麗華
莊玉竹
林士郎
許悠嵐
林朝成
劉郁玲
財團法人真理大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安硌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