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09年度,39號
SYEV,109,營簡補,39,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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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郭芳琪 
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 
被   告 王烱遼 
      謝金蘭 
      卓泊滕 
      黃思為 
      林麗華 
      莊玉竹 
      林士郎 
      許悠嵐 
      林朝成 
      劉郁玲 
      財團法人真理大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安硌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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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