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杜素蘭
黃杜金守
吳杜金隨
趙杜惜嬌
杜遠東
受訴訟告知 洪嘉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柳營簡
易庭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 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二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有 誤,爰聲請將該判決附表二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更正為如 民事聲請更正狀附表二所示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係請求其債務人洪嘉祥與被告應將訴外人杜寶藏 所遺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 示之土地,現已登記為洪嘉祥、訴外人杜吳留及被告公同 共有,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之杜吳留業已死亡,其所遺上開 土地為洪嘉祥、被告所繼承,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先 經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不得分割,且因遺產分割採 全部遺產分割為原則,在尚不知杜吳留之遺產是否僅有上 開土地,自難請求一併分割杜吳留所遺之上開土地,故本
件原告僅請求洪嘉祥、被告黃杜素蘭、黃杜金守、吳杜金 隨、趙杜惜嬌、杜遠東就杜吳留所遺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後,分割杜寶藏所遺如原判決附表一之遺產。(二)就杜吳留於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部分,已為洪嘉祥、被告 黃杜素蘭、黃杜金守、吳杜金隨、趙杜惜嬌、杜遠東所繼 承(如訴之聲明一所記載),如原判決附表二最後一欄洪 嘉祥、被告(被繼承人杜吳留原有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 7分之1所示,故原判決附表二最後一欄之被告即為被告黃 杜素蘭、黃杜金守、吳杜金隨、趙杜惜嬌、杜遠東。(三)原告訴之聲明亦為洪嘉祥、被告就杜寶藏所遺如原判決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7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其聲明與原判決附表二所記載相同,足見原判決並無誤 寫或顯然錯誤之情形,本件裁定更正之聲請,於法未合, 自應予駁回。
(四)此外,在未分割杜吳留之全部遺產前,除非當事人同意分 割部分遺產,否則地政機關不得強迫當事人就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透過登記逕為實質分割遺產之行為,此亦非原告訴 之聲明之範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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