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9年度,59號
PCEV,109,板簡調,59,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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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相 對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2018共同採購合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27 條約定,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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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