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一字,109年度,4號
PCEV,109,板簡更一,4,202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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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蕭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被   告 曾翠英(即余世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翠英為被告余世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余世國業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曾翠英,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 是應由繼承人曾翠英為被告余世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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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