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744號
PCEV,109,板簡,744,20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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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周庭維 
      周禹成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請求遷讓返還之 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三樓房屋之交易價額),並 應檢附足以認定該價額之資料,再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嗣雖已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土地建物買賣資 料、建物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資料各1 件 ,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4,315 元,並經本院發函寄 送多元化繳費單,請原告補繳3,640 元,該補正函已於109 年6 月2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仍未按上開多元化繳費單所示 價額補繳裁判費,而已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 、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 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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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