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8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庭卉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2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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