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580號
PCEV,109,板簡,580,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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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8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庭卉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2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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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