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580號
PCEV,109,板簡,158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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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李美璇 

被   告 翰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 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 ,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上開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足認兩造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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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