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調解內容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405號
PCEV,109,板簡,1405,202006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黃穎敏 


 
原告因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應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