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章雅玲
訴訟代理人 吳芮嘉
被 告 陳宥淵
林宇潔
陳永華
黃仲儀
鄧宇辰
賴正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分別在彰化縣、南投縣,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訴之 追加,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