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鄭伯虎
被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 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業已於109 年5 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