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256號
PCEV,109,板小,225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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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256號
原   告 吳麗娟即新北市私立衡安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林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雄等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二、兩造間之照護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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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