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027號
PCEV,109,板小,2027,202006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27號
原   告 李豪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煒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戴煒恩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