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003號
PCEV,109,板小,2003,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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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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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