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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