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810號
PCEV,109,板小,1810,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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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何環寶 
被   告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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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