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810號
PCEV,109,板小,1810,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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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陽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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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