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031號
PCEV,109,板小,1031,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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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童佳棋  

被   告 彭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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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