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003號
PCEV,109,板小,1003,202006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譚錦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