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766號
PCEV,109,板司簡調,76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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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朝宇、劉XX楊XX(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
名)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提出臺灣臺北96年度北簡字第 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民事判決上之債務人為劉朝宇,並 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35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第二類謄本,並聲明請求塗銷相對人 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7月3、同年月12日分別以分 割繼承、贈與為原因為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楊XX之登記,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楊XX張XX所有。因未釋明對相對人楊XX等 請求回復登記之依據,致無從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6日以新北院賢民橋109板司簡調字第766號函通知聲請 人文到5日內釋明對相對人楊XX等請求回復登記之依據,該 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憑,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尚未補正,揆諸上揭一之規定 ,足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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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