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1016號
PCEV,109,板司簡調,1016,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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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厚龍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董厚龍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地號等4筆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 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惟相對人董厚德業於 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07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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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