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
9,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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