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010號
PCEV,108,板簡,3010,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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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
志鴻、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林清輝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林芷儀林怡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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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