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984號
PCEV,108,板簡,1984,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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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上 訴 人 麗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峻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昌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拾柒萬壹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
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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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