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寶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
與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
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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