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9年度,277號
PCEM,109,板秩,277,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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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李智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6月1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171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仁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 時間:民國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55分許。 (二) 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14樓。 (三) 行為:以手機連上網路臉書公開社團「爆料公社(官方粉 專專屬)」一篇文章表頭為「邪教武肺神棍少龍性侵事件 番外篇(二)」,在該篇文章下以暱稱「李勇」公開發表 「這種人渣,法律不辦他,我來替天行道‧‧‧徵求此人 行程,私訊」,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葉耀芳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 檢舉書1份。
(四) 臉書貼文1份。
三、按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為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妨害安寧秩序之 行為。參諸本條款制定之立法理由,本條款之處罰重點在於 驚嚇他人為已足,並不以意圖犯罪為構成要件。是核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以 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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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