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白欺樂Cydney Tabor Batchelor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 97年度台抗字
第5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聲請再審,因聲請人謝諒獲未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袁靜如非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25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則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