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1250號
TPSV,109,台聲,125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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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史迪門Donald Robert Steedma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本院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
70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98年度台抗字第7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578 號裁定駁回,並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已依職權公示送達,並於民國109年5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袁靜如並非原裁定當事人,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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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