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調整租金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7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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