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1080號
TPSV,109,台聲,1080,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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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陳義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紀花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86號),提
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466條之2 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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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