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02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72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年3月26 日為公示送達,同年5月25 日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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