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洪杰焜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婕齡
洪杰鴻
洪暄雯
洪美娟
洪千雅(原名洪珮瑜)
江麗珠
洪伯謙
洪湘鈴
洪素妍
洪素珊
張洪菊
李洪換
洪 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
5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日期記載為民國95年10月16日之系爭4 筆土地贈與或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雖經兩造之被繼承人洪文通蓋用印文於其上。惟綜合洪文通當時已高齡93歲,證人即辦理該土地過戶事宜之代書卓有燦亦證稱其身體不適、行動不便,系爭4筆土地占洪文通遺產土地比例達2/3,上訴人僅係洪文通長子之次子,非長孫,男系子孫有多人,上訴人未與洪文通同住,及卓有燦與陪同洪文通前往之上訴人太太林佳妤,均證稱不知洪文通與上訴人間係贈與或買賣關係,參互以觀,堪見卓有燦於代洪文通蓋印時,明顯忽略洪文通之真實意願。況卓有燦、林佳妤兩人就洪文通交辦委託過戶之地點及過程,說詞歧異,且洪文通死亡翌日,林佳妤即與卓有燦商議過戶事宜,因卓有燦不敢代辦,林佳妤在洪文通死亡後,仍嘗試以洪文通名義,使用其印章,向相關單位申請辦理過戶,益見系爭4 筆土地之過戶事宜,非洪文通所掌控。復審酌倘洪文通真有贈與或出售系爭4 筆土地予上訴人情事,且如林佳妤所稱洪文通之妻洪劉綢在場知情,上訴人大可透過洪劉綢之說明,杜絕其他繼承人之爭議,卻遲至洪文通死亡10年,洪劉綢死亡5 年餘,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難認洪文通生前與上訴人間,業就系爭4 筆土地成立贈與或買賣契約。從而,上訴人依繼承及贈與(先位)或買賣(備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4 筆土地連帶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所有,非屬正當,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違反證據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縱原審認無再傳喚洪洽鈴及卓有燦到庭之必要,而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傳喚,亦無違背法令情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更無諭示當事人撤回部分起訴之權義。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依職權諭示其所提先、備位主張矛盾,恐遭駁回,有違闡明義務等語,不無誤會。另原審合法認定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就此所為之指摘,亦有誤會。至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始主張洪文通生前另處分財產過戶予其他子孫乙節,並提出如本院卷155至159 頁附件1之
相關資料影本為證,核屬新攻擊方法及新證據,本院依法不得審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