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扣押財產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9年度,773號
TPSM,109,台抗,773,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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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73號
再 抗告 人 王清爽


      王錫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扣押財產案件,不服智慧財產
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刑智抗字
第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案件偵查中,經報請 檢察官許可後,以再抗告人王錫偉等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案件,有扣押再抗告人等所有如第一審裁定附表所示之房 屋及土地,以保全追徵之必要等為由,聲請法院准予扣押; 第一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 1 第1 項規定裁定准許。
二、再抗告人等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敘明:第一審法院以再 抗告人等為本案之犯罪嫌疑人,依卷內具體相關事證,為保 全追徵,認有扣押之必要,而裁准扣押如其附表所示之財產 ,於法並無不合;並敘明:告訴人係日本「SOD クリエイト 株式会社」等16家成人影片(AV)公司,日本既為世界貿易 組織之會員國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其 著作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縱為色情著作,倘為著作人 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而具有最低程 度之創意,即屬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著作,而受 著作權法之保障;本件扣押財產價值,與犯罪所得相較,並 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有過苛之虞等旨,因認其等之抗告為無理 由,而維持第一審裁定,駁回其等之抗告。
三、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 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經查:
㈠、原審及第一審均係以再抗告人等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見 第一審裁定理由二《第1 頁第22行》、原審裁定理由伍、四 《第9 頁第14、15行》),認有扣押上開房屋及土地之必要



,而准予扣押,則再抗告人等均係扣押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尚非因他人刑事案件而遭扣押財產之第三人。本扣押案件尚 非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再行抗告之案件 。
㈡、再抗告人等不服第一審准予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原 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等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均應予 駁回。
㈢、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本件依法既不得再抗告,不因原 裁定正本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王 梅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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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