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s Peter Berglund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告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旭東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