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15號
IPCV,108,民專訴,15,2020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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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永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HIMANO INC . (日商島野股份
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 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6,678 元,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 定為165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4 萬6,67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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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