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11號
IPCV,108,民專訴,11,2020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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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永生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侵害專利
權請求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為新
台幣(下同)120,000 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許勝利
為60,000元;又關於請求排除侵害之上訴部分,亦屬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均以 165
萬元計算。合計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之上訴利益為 177
萬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許勝利之上訴利益則為 171
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
業社)、26,893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許勝利),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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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