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9年度,91號
CSEV,109,旗補,91,202006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國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