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國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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