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詩沅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郭成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8 年度
旗簡字第24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自費請求交付本院108 年度旗簡字 第246 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108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 聲請前揭光碟並未敘明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5 月8 日以橋 院嬌108 旗簡如字第246 號函命其補正,惟其迄未補正,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