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9年度,80號
CSEV,109,旗小,80,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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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小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龔麗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旗山區大山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柯飛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4 月21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 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436 條之 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兼具事實審 及法律審,故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之法律效果及處理程序 ,應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即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 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 律問題研討會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對於本院109 年度旗 小字第8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此有民事上訴狀 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除於民事上訴狀內記載 其不服前揭判決並聲明提起上訴外,關於上訴理由則僅記載 「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且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 亦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 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本院 毋庸命其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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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