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287號
STEV,109,店補,28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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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侍漢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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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