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71號
原 告 王立仁
王立智
王立信
王立言
王立群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慧蓉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高積祥
法定代理人 高程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45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